1、法規第二條所述:特種設備包括場(廠)內機動車輛。場(廠)內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、農用車輛以外,僅在工廠廠區、旅游景區、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。叉車、牽引車、托盤搬運車等是主要的場(廠)內機動車輛種類。
2、法規第二條還指出: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、制造、安裝、改造、修理等項目,都適用于本法規。
3、法規第十八條規定:特種設備(如叉車)生產單位應具備相應的生產(制造或改造)條件,并獲得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。此許可部門即為國家質監總局(核發“制造許可證”,此時廠家提供防爆整機制造)和各省級質監局(核發“改造許可證”,此時廠家在已經具備“制造許可證”的基礎叉車上進行防爆性能改造)。沒有獲得許可資格的生產廠家都屬于非法生產。
4、法規第十九條規定:特種設備生產應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技術要求,這意味著特種設備單位生產的產品不僅要在許可生產的目錄范圍內,而且要有第三方權威機構的合格認證(如“防爆合格證”)。
5、法規第十七提到:國家鼓勵投保特種設備安全責任險。湘普公司已就其改造后的防爆產品向商業保險公司申請、并獲準投保了“產品責任險”。這也是生產企業對用戶和產品負責任的體現。
6、法規第三十二條、第八十條規定: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。即:所使用的特種設備(防爆叉車)首先要有許可生產的資質、目錄,其次是產品要經檢驗合格。使用單位如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,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,會責令停止使用該設備,并罰款3-30萬元。
7、法規第七十四、第八十一條規定:對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和不具備生產條件、生產許可證已過期的生產單位會酌情責令停止生產、罰款和吊銷許可證。